在建筑資質辦理中,困難重重且過程復雜,因此一些企業就想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來獲得建筑資質,這種建筑業中的資質掛靠行為,主要是指本單位沒有相應專業的企業資質或者企業資質等級沒達到承包相應工程能力的企業、其他企業組織、個體戶、個體合伙企業和自然人以盈利收益為目的,借用相應滿足工程條件的企業資質,或者通過具備相應較高資質的建企公司名義來承接該建筑工程的企業行為。
借用資質
建筑資質掛靠的官方法律定義稱為借用資質,其法律含義的核心可以通過其基本表現形式概括為商業借用行為。按照《建筑法》規定,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建工程的,皆屬于借用資質或者稱作為資質掛證行為。
表現形式
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和工程行業的實踐,企業掛證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 無資質的工程施工單位借用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施工企業名義;
(2) 建筑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向企業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依次名義承包工程項目;
(3) 施工單位用其他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名義;
(4)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借用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名稱;
(5) 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建筑企業借用對方名稱承建工程的。
借用資質的形式雖然各種各樣,但大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通過一定形式規避法律規定,給司法實踐的認定帶來一定的困難。
由于我國建筑市場長期存在著依賴借用資質的現象,且表現形式多樣,準確判斷借用資質的依賴行為并不容易。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通過從司法和行政管理層面進行判斷。
在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沒有規定如何確定資質借用行文。部分地區法院通過指導意見的形式,依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立法規章,結合司法實踐,以指導的形式探索了一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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